吸附VOCs活性炭更換周期一般不應超過500小時或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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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受高溫高輻射不利氣象條件和污染物排放、外來輸入等多方面因素影響,夏季臭氧O3污染形勢逐年加劇、呈現出“來得早、去的晚、天數多、污染重”的特點,取代PM2.5成為影響我國空氣質量優良率的首要污染物,尤其生成PM2.5和O3臭氧的共同前體物VOCs(揮發性有機物),已經成為降低污染物總量和濃度、改善空氣質量的主要控制對象之一。
每年5至9月是臭氧污染暴發的高峰期!臭氧污染是指揮發性有機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等前體物在太陽輻射下發生光化學反應,造成近地面臭氧濃度超標的現象。VOCs主要產生于企業原輔材料產品和裝修、建筑墻體涂刷、外立面改造等作工過程中。為主動迎接今年夏天臭氧污染攻堅戰,各地首當其沖需要部署的重要任務就是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工作。
日前,溫州市生態環境局以告企業書的方式向全市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企業負責人就2022年夏季臭氧污染管控明確了具體要求。
溫州市生態環境局致全市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企業負責人的一封信
各相關企業負責人:
你們好!
藍天碧水、空氣清新、陽光明媚,是所有人夢寐以求的美麗家園。藍天白云是溫州市的城市名片,2021年溫州市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為98.9%,空氣質量綜合指數位居全省第三,成為全省環境空氣質量的標桿城市。但近年來臭氧污染日益凸顯,已成為影響我市環境空氣質量的重要因素,2021年,全市超標天數4天,均為臭氧超標。今年臭氧污染更不容樂觀,截至5月底,超標天數陡增至6天,其中臭氧超標3天。綜合考慮夏季臭氧高發的可能性,預計下半年形勢將會愈加嚴峻。
臭氧污染可以造成咽喉腫痛、胸悶咳嗽、神經中毒、視力下降、人體免疫機能破壞等,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健康的主要污染物。揮發性有機物(VOCs)是臭氧生成最重要的前體物,VOCs有效防控成為解決臭氧污染的關鍵。為進一步加強VOCs污染防控,生態環境部于2019年5月24日頒布了《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簡稱《標準》),要求企業在VOCs物料儲存、輸送、使用、處置等環節實施全過程控制,并落實原料替代、過程控制和治理技術提升改造等要求。

為依法落實《標準》要求,持續改善全市環境空氣質量,我市全面開展VOCs治理,明確了管控要求:
一、嚴格源頭治理。企業在選用含揮發性有機物(VOCs)原輔材料時,應優先采購、使用標注符合《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涂料產品》(GB/T38597-2020)、《建筑用墻面涂料有毒有害物質限量》(GB18582-2020)等標準的合格產品,并建立原輔材料臺賬并規范記錄和保存。如采用自動化、智能化噴涂設備,選用粉末、水性、高固體分、輻射固化等低揮發性有機物(VOCs)含量的涂料或清洗劑、膠黏劑,從源頭減少污染物產生和排放。
二、加強過程管控。在揮發性有機物(VOCs)物料儲存、輸送、使用、處置等環節,應實施全過程控制。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加強廢氣全過程密閉、收集(不能實施密閉的,也要采取有效的局部收集措施),確保“應收盡收”。采用外部排風罩的,應按規定的方法測量控制風速,控制風速不應低于0.3m/s。
三、強化末端治理。收集的廢氣中非甲烷總烴(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時,應配置揮發性有機物(VOCs)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藝處理廢氣的,活性炭碘吸附值不低于800mg/g或四氯化碳吸附率不低于60%,原則上活性炭更換周期一般不應超過累計運行500小時或3個月。強化設施維護管理,確保穩定高效運行,與生產設施“先啟后停”。

四、規范臺賬管理。應建立管理臺賬,記錄廢氣收集系統、揮發性有機物(VOCs)處理設施的主要運行和維護信息,如運行時間、廢氣處理量、操作溫度、停留時間、吸附劑再生/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催化劑更換周期和更換量等關鍵運行參數。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五、強化油品儲運銷管控。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及有機液體散貨碼頭儲運銷全過程要嚴格落實油氣回收要求,保證油氣回收設施正常有效運行。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等盡量避開日間高溫時段汽油裝卸作業。加油站要通過價格優惠、加大積分獎勵等多種方式,積極引導廣大車主夜間加油。
六、加大涉VOCs排放源監管。墻體粉刷、焊接、市政道路劃線、欄桿噴漆、瀝青鋪設等作業錯峰施工,確需施工的粉刷作業,應盡量錯開10:00-18:00的高溫時段;包裝印刷、工業涂裝、家具制造、制鞋等行業,要強化廢氣收集和末端治理設施檢查,杜絕廢氣直排、偷排現象,有條件的避開臭氧爆發高峰期,在12:00-15:00不使用或減半使用揮發性溶劑。

同呼吸,共奮斗。衷心感謝大家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讓我們共同努力讓溫州天更藍、空氣更清新!